北京市朝陽區總部企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朝陽區總部企業聯合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HEADQUARTERS ENTERPRISE FEDERATION(縮寫:HEF)。
第二條 本會由朝陽區內代表性總部企業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朝陽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范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共聚精英總部、共建聯合平臺、共驅行業發展、共享美好未來。為總部企業提供誠信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信守職業道德,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以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為準則。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北京市朝陽區商務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甲12號1號樓14層1407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專業培訓:組織相關專家或政府相關部門,針對會員企業關心的話題開展政策宣講、經營管理、技術培訓等專業培訓活動。
(二)信息交流:不定期組織企業交流活動,并開展企業走訪調研,為企業搭建起信息交流的平臺。
(三)咨詢服務:針對企業在實際經營中遇到的相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
(四)政策研究:及時關注和研究解讀國家及北京市和朝陽區最新政策,并結合企業實際需求予以政策上的指導,做好政策上傳下達工作。
(五)承辦委托:積極承接政府相關部門委托的各類相關課題,以及企業委托舉辦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
(三)在經濟發展或技術創新活動中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資質證明;
(二)經理事會授權,由本會秘書處討論批準;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通過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享有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本會的建設與發展;
(七)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給予提醒,對連續2年不交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本會事務,自愿為本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本會秘書處落實會員大會、常務理事
會、理事會決議及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副會長職責:
(一)對本會會長負責;
(二)協助會長開展各項工作;
(三)承辦本會理事會委托的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本會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的職責如下: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會秘書處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及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
第五章 黨建
第三十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三十一條 本會凡有三名以上黨員,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的審核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三十五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三十六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4年10月30日第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北京市朝陽區總部企業聯合會
2024年10月30日


